《厦门市商贸流通与生活服务业专项资金与管理办法(2024-2026)》
厦门市商贸流通与生活服务业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4-20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本市商贸流通与生活服务业发展,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提升核心竞争力行动方案(2022-2026年)的通知》(厦府办〔2022〕68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培育创建国际消费中心城市行动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22〕18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加快新闽菜创新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厦府办〔2024〕20号)、《厦门市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若干措施(2024-2026年)》(厦商务〔2024〕125号)、《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促进直播电商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2024-2026年)的通知》(厦商务〔2024〕160号)、《厦门市促进老字号改革创新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厦商务〔2024〕18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厦门市商贸流通与生活服务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的,纳入厦门市商务局(以下简称市商务局)部门预算管理,用于促进我市商贸流通与生活服务业发展,提升本市商贸流通与生活服务业经营主体能力建设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中商贸流通与生活服务业包括商贸流通业、生活服务业两大类,其中:商贸流通业是指商品流通和为商品流通提供服务的产业,主要包括批发业(不含农产品市场)、零售业、电子商务、商贸物流等行业及经济活动;生活服务业特指餐饮、家政服务等生活服务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共同负责管理。
市商务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执行;拟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并发布申报通知(指南);受理项目申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实施项目实地察看、评审、论证;确定拟扶持项目及具体扶持金额;开展项目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各区商务主管部门配合申报审核工作。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等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及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商务局每年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指南),明确当年支持方向、申报时间及申报材料等事项。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扶持列入被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列入失信惩戒或地方性黑名单的主体。申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应符合财政申报相关要求,应按要求向商务、统计等部门如实报送相关统计数据。资金申报时点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消防事故。
第二章 支持方向及标准
第七条 鼓励企业开展供应链创新与应用,提升管理水平,积极申报厦门市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企业、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企业。
(一)对获评的供应链示范企业一次性予以50万元奖励。
(二)鼓励供应链企业大力发展现代供应链,依托骨干流通企业建设数字供应链服务平台,提供国内外市场开拓、品牌孵化、集采集配等服务,为中小企业发展赋能。鼓励相关企业申报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试点项目,单个项目最高支持3000万元。
(三)支持供应链企业加强创新与应用培训。鼓励供应链企业派员参加符合条件的供应链创新与应用培训,提升企业供应链竞争力。对企业参加供应链培训费用给予补助,补助比例最高40%,此项政策年度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培训机构应将培训方案提前向市商务局报告,扶持资金由培训机构统一申请。符合《厦门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厦工信规〔2023〕5号)条件的,优先向市工信局申请。
(四)支持供应链交流活动。对在我市举办的供应链相关重大活动,可根据实际予以经费支持。
第八条 支持商品零售提质增效。
对年零售额达5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幅达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幅目标的连锁便利店企业新开设的直营门店进行奖励,每净新设一家奖励5万元,单家企业最高奖励200万元。
第九条 促进闽菜发展创新。
(一)做大做强闽菜。对餐饮企业依据业务实力、发展潜力、促进就业、行业促进等维度建立评价指标体系(附后),并按照评价分数情况给予企业分档奖励。对综合评分达60分(含)的,奖励3万元,每增加3分叠加奖励2万元。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拓展餐饮市场。对年营业额达1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幅达年度限上餐饮营业额增幅目标的餐饮企业新开设的直营门店进行奖励,每净新设一家奖励5万元,有建设中央厨房的叠加奖励5万元。单家企业最高奖励200万元。
(三)强化品牌创建。对社会机构或企业成功引进米其林指南在厦门发布年度榜单予以奖励,奖励标准为每年200万元,最多不超过三年。对首次获评“米其林”“黑珍珠”“金梧桐”的单位给予奖励,获评米其林星级餐厅的,奖励10万元;获评黑珍珠钻级和金梧桐星级的,奖励5万元。
第十条 扶持家政行业。
(一)支持员工制管理。对家政员工50人(含)以上的家政企业(港澳台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予以补助:
员工制企业奖励。支持引导家政企业发展员工制,规范员工制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统一安排服务人员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直接支付或代发劳动报酬,并对服务人员进行持续培训管理。家政企业与员工签订长期劳动合同并按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直接支付劳动报酬,按5万元/50人的标准给予奖励,单家企业不超过100万元。
商业保险补助。对投保雇主责任保险、为员工制管理家政人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和职业责任保险等家政服务保险产品予以补助。上述保险费支出合计不低于1万元的,按企业支出保费50%予以补助,每个服务员保费补助金额不超过300元,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体检补助。对免费为员工制管理家政服务员提供体检的家政企业,每个服务员体检补助费用不超过200元。
(二)支持行业培训。支持相关协会、机构组织企业开展居家上门服务证等行业培训。每期培训人员不少于50人、5家企业,培训不少于3课时;年度参与培训企业累计达到20家(含)以上、培训人数达到2000人以上。符合条件的按每人次1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一条 促进电子商务发展。
(一)支持电商主体培育。鼓励企业积极发展电子商务,积极申报国家级电子商务称号。对被商务部评选为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被商务部评选为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近三年未获得此项奖励的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或企业参照执行。
(二)支持商贸数字化应用。对运营时间1年以上,基地内企业获得主流电商平台授牌的区域性电商产业基地(含直播基地)予以奖励:服务纳统企业达5家且年纳统网络零售额增长2000万元以上、运营单位年营业收入1000万以上的,给予基地运营单位20万元奖励;服务纳统企业达10家且年纳统网络零售额增长5000万元以上、运营单位年营业收入2000万以上的,给予基地运营单位5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鼓励开展汽车、家电、家居等重点商品及餐饮、家政、婚庆、老字号、电商直播等各类主题促消费活动。
对各区举办的项目,市商务局根据其主题设定、承办主体、方案策划、预算支出、绩效预期、工作协同等因素开展评审,扶持资金实行竞争性分配,入围项目市商务局可作为指导单位。参加评审的项目策划、场租、宣传及消费券等活动支出须达200万元以上,奖励资金一般不超过区级财政实际支出的50%。各区开展的6-7月、10-11月汽车促销活动优先予以支持。国家省市布置交办、各区或相关组织承办的重大活动不参加评审并可适当降低门槛、提高奖励力度。
第十三条 支持创建老字号品牌。对新获得“中华老字号”称号的我市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四条 以上扶持标准均为最高标准,本政策按年度预算安排兑现和拨付。
本文中销售额、零售额、营业额、营业收入如无特殊说明,均指纳入我市统计部门“一套表”统计平台数据,一般以月报数据为准。上年度基数为零的,以纳统门槛作为基数核算。
供应链示范企业是指自商务部等8单位联合开展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工作以来获评的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企业,供应链试点企业是指同期以来我市评选的厦门市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企业,供应链示范试点企业是两种企业的合并群体。
根据本办法所获得的各项扶持资金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分配,可用于企业高管和骨干员工激励。
第三章 资金的申请和拨付
第十五条 资金的申请、审核与拨付
(一)公开征集。发布申报通知(指南),明确申报材料等事项,符合条件的单位自愿申报。
(二)申报受理。符合条件的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资金申请材料。
(三)项目审核。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根据扶持标准及预算资金规模计算扶持金额。
(四)拨付资金。根据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和程序拨付资金。
第四章 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市商务局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绩效评价,明确绩效目标,重点评价预算执行进度、资金使用情况及经济社会效益等,必要时可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实施。
第十七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自觉接受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相关材料。
专项资金申请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按要求如实提供申请材料,不得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有关情况以骗取专项资金。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经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确认后,应当自市商务局下达通知后三个月内将全部扶持资金如数缴回市财政局,并在3年内不得申报中央及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对情节严重、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鼓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出台促进商贸流通与生活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有条件的可在本政策基础上叠加扶持。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1月19日相关支持和补助参照本办法执行。
(责任编辑:W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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