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公开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糖业高质量发展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媒体  泛糖科技日期  2024-08-12 08:50阅读量  414 作者  自治区司法厅立法处

现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糖业高质量发展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各界人士于2024年9月9日(星期一)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在线提交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讯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星湖路北二里1号自治区司法厅立法处,邮政编码:530022。

电子邮箱:sftlfyc@sft.gxzf.gov.cn

联系电话:0771-5823708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糖业高质量发展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2024年8月9日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糖业高质量发展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育种与种植

第三章 糖料蔗购销

第四章 食糖生产与储备

第五章 保障与促进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促进糖业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维护国家食糖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糖业发展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糖料蔗育种与种植、购销与运输,食糖生产和储备、保障与促进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工作原则目标】 糖业发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多元发展、法治保障的原则,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要求,大力推进糖业科技创新,推动糖业提质、降本、增效,稳定糖料蔗种植面积和食糖产量,维护糖业各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持续优化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

第四条【政府职责】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糖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将糖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产业布局和结构,加快构建现代糖业产业体系,提高糖业发展质量效益和竞争力,推进糖业现代化。

食糖产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糖业发展工作的领导,明确糖业管理机构,因地制宜,制定发展措施,推进糖业科技创新,推动糖业提质、降本、增效,稳定糖料蔗种植面积和食糖产量,促进糖业高质量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指导下做好糖业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 自治区人民政府糖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糖业发展工作,统筹管理糖料蔗生产运输、制糖加工、食糖储备(存)、食糖流通等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财政、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科技、自然资源、水利、交通运输、国资、海关、金融监管、农机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糖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发展规划】 自治区人民政府糖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等部门编制全区糖业发展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结合实际组织开展规划实施的评估和调整。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糖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依据自治区糖业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糖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糖业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第七条【食糖质量安全责任】  制糖企业应当依法建立食糖产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糖产品可追溯。

鼓励制糖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等方式建立食糖产品安全追溯体系,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第八条【信息化建设】 自治区人民政府糖业主管部门应当推进糖业信息化建设,利用数字技术提升生产、经营、管理水平,促进糖业数字化转型升级;推动信息技术在种植管理、糖料蔗购销、食糖生产、电商交易、产融服务等领域的推广运用,提高糖业信息化、精准化管理水平。

自治区人民政府糖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统计等部门应当适时对国内外食糖形势、市场需求等进行调研分析、研判和预测,及时向社会提供行业发展建议和风险提示,促进糖业健康发展。

第九条【行业协会】 糖业行业协会应当发挥服务、协调、纽带和指导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开展诚信建设,推动技术进步,营造行业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

第十条【纠纷调处机制】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县、乡、村三级调处机制,并结合实际安排专项工作经费,对糖料蔗生产、购销等过程中出现的纠纷进行调处。


第二章 育种与种植


第十一条【种质资源保护】 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优、特甘蔗种质资源的保护,对种质资源进行收集、鉴定、登记、保存,加强甘蔗种质资源库建设。

第十二条【糖料蔗良种繁育】  支持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重点开展糖料蔗育种的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

扶持糖料蔗品种选育,支持企业、院校、科研机构和技术推广单位开展优良品种联合攻关,建立良种繁育体系,推进糖料蔗育种科技进步。

鼓励制糖企业和社会资本参与糖料蔗良种繁育基地建设,提高糖料蔗良种化和蔗种商品化水平。

第十三条【良种推广】 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糖料蔗优良品种种植扶持机制,推广高产高糖、适宜机械化作业的优质糖料蔗新品种。

自治区人民政府采取保险费补贴等措施,支持糖料蔗种植户购买种业生产保险。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糖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糖料蔗良种试验筛选机制和示范推广基地,完善糖料蔗良种示范推广,提高良种覆盖率。

第十四条【糖料蔗生产保护区保护】 本条例所称糖料蔗生产保护区,是指依据国家要求划定和建设、位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以糖料蔗生产为主要功能的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将糖料蔗生产保护区耕地管理和保护工作纳入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专项考核内容,确保糖料蔗生产保护区耕地面积不减少,土地边界清晰,地块明确稳定,生产条件逐步改善提升。

糖料蔗生产保护区内土地用途不得随意改变,因地方项目建设占用糖料蔗生产保护区地块的,应当保障“占补平衡”、先补后占。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糖料蔗生产保护区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十五条【设施建设与管护】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糖料蔗生产保护区基础设施建设,确定管护单位,明确管护责任。

管护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养护、维修道路和水利等基础设施。发现破坏道路和水利等基础设施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组织修复。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按职责加强指导和监管。

第十六条【改善灌溉条件】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和完善现有水源及输配水工程,改善蔗田灌溉条件,做好蔗田水利建设和运行维护,因地制宜发展高效节水农业。

鼓励制糖企业、糖料蔗种植户参与蔗田水利建设。

糖料蔗生产灌溉用电按农用电价格执行。

第十七条【规模化经营】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糖料蔗生产保护区土地整治工作,为规模化经营、机械化生产创造条件。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向种植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经营主体流转,提高糖料蔗种植组织化、规模化、集约化水平。

鼓励支持制糖企业以出资自建或者合资组建农业公司、专业合作社等方式,高标准建设现代化糖料蔗生产基地。

第十八条【生产机械化】  支持糖料蔗收获机械的研发生产和适应性改造与推广,开展适于丘陵山地的中小型联合收获机和分步式收获等机具装备研发攻关,推进糖料蔗耕、种、管、收、运生产全程机械化。

支持农机农艺融合,推行与机械化相适应的农艺技术。

鼓励和支持制糖企业加快实施压榨槽等前处理设备和运输设施更新改造,适应机收糖料蔗运输加工要求。

第十九条【生态环境保护】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糖业、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推进糖料蔗种植过程中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减量化,推广使用全生物可降解农用地面覆盖薄膜、生物农药、有机肥,减少不合理化肥、农药施用,减轻农业面源污染,保护提升蔗田质量。


第三章 糖料蔗购销


第二十条【稳定糖料蔗生产基地】  坚持“谁投资、谁受益”原则,支持制糖企业通过优质服务、改善生产作业条件等手段建立稳定的糖料蔗生产基地,保障糖料蔗供给,提高榨季生产效率。

第二十一条【收购价格建议】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糖业高质量发展实际需要,稳定糖料蔗收购价格。

自治区糖业主管部门与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制糖企业、糖料蔗种植户代表组成价格协调委员会,价格协调委员会根据糖料蔗生产成本、企业生产成本、食糖销售价格等因素,适时确定糖料蔗收购建议首付价、对应的联动糖价及联动系数。

自治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糖料蔗收购价格的监测和通报。

第二十二条【订单合同的签订】 全面推行糖料蔗订单农业。鼓励制糖企业与糖料蔗种植户按照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签订糖料蔗订单合同。

鼓励和引导一个糖料蔗种植户与一家制糖企业签订不少于一个宿根周期的长期订单合同,形成相对稳定的合作发展关系。

第二十三条【订单合同示范文本】 自治区人民政府糖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订单合同示范文本,指导订单合同的签订,规范糖料蔗购销行为。

订单合同示范文本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种植地块位置、面积、数量、品种、价格、质量、扣杂标准、合同时限、蔗款结算时限与支付方式、运费承担方式、制糖企业扶持措施、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情势变更等条款。

第二十四条【订单合同备案管理】  鼓励制糖企业按照规定将订单合同报送合同标的地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汇总后报县级人民政府糖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管理,作为实施支持政策的重要依据。

鼓励制糖企业使用政府部门指定的备案平台进行无纸化合同备案。

第二十五条【订单合同的履行】 鼓励支持制糖企业和糖料蔗种植户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互惠持续发展的协作关系。

【方案一】制糖企业应当严格履行订单合同约定收购糖料蔗,扶持糖料蔗生产,及时足额兑付蔗款,不得拒收或变相拒收订单合同约定的糖料蔗,不得恶意串通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收购糖料蔗。

【方案二】制糖企业应当严格履行订单合同约定收购糖料蔗,扶持糖料蔗生产,及时足额兑付蔗款,不得拒收或变相拒收订单合同约定的糖料蔗,不得恶意抢购糖料蔗。

糖料蔗种植户应当按订单合同约定种植和交付糖料蔗。

第二十六条【打击扰乱购销秩序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糖业主管部门应当联合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税务等部门,推动跨部门协同监管,依法打击扰乱糖料蔗购销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榨季正常生产秩序。

第二十七条【违约管理】 自治区人民政府糖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糖料蔗订单合同管理,对有下列扰乱糖料蔗购销秩序行为的,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财政支持等优惠政策待遇,并通过相关途径通报其违规违约情况:

(一)签订虚假订单合同;

(二)以同一地块在同一时段内,糖料蔗种植户与多家制糖企业重复签订订单合同;

(三)糖料蔗种植户未按照备案订单合同约定交付糖料蔗;

(四)制糖企业未按照备案订单合同约定收购糖料蔗、兑付蔗款;

(五)其他扰乱糖料蔗购销秩序的行为。


第四章 食糖生产与储备


第二十八条【食糖生产质量标准体系】  支持企业、行业协会制订高于国家标准的食糖生产企业标准、团体标准。

第二十九条【发展糖业循环经济】  鼓励和引导企业发展糖业循环经济,促进食糖精深加工和制糖副产品高值化综合利用,与上下游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延伸产业链。

第三十条【企业转型升级】  鼓励和支持涉糖涉蔗企业转型升级,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整合生产能力,实现规模化生产、集约化经营,促进糖业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战略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提升综合竞争力。

支持制糖企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升级,提升压榨、澄清、蒸发、煮糖等工序的智能制造水平。支持涉糖涉蔗企业开展自动化、智能化、数字化改造,推动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实现提质降本增效。

第三十一条【环保要求】 制糖企业生产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清洁生产标准,环境影响区域、流域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或者地方标准,主要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放标准要求。

第三十二条【食糖储备】  自治区人民政府糖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食糖临时储存机制,合理确定收储数量、收储时间和收储价格,完善食糖储备管理制度,维护食糖市场稳定。


第五章 保障与促进


第三十三条【资金保障】  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糖业发展工作的资金投入和支持力度,重点支持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糖料蔗生产全程机械化,蔗糖产业链延伸,产区环境保护和人才培养等。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简化补贴办理手续,做好补贴兑付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补贴。

第三十四条【金融支持】  引导金融机构保持糖业信贷规模合理稳定,增加中长期贷款比例,加大对诚实守信制糖企业的融资支持。

引导和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糖业支持力度,为糖业全产业链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鼓励银行机构为制糖企业和糖料蔗种植者提供优惠利率贷款。发挥政策性银行优势,加大专项信贷政策支持,保障糖蔗料收购资金供应。

引导保险和期货机构开展糖料蔗“保险+期货”业务,建立科学合理的风险控制和赔付机制,增强保险保障功能。

第三十五条【品牌建设】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制糖企业加强品牌整合,培育糖业知名品牌,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并给予相应支持,提高优势品牌集中度和市场占有率。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对制糖企业申请注册商标、申请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给予指导和帮助。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制糖企业申请绿色蔗糖、有机蔗糖认定和产品认证。

第三十六条【市场开拓】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搭建食糖产品展示、交易、交流、合作平台,组织相关企业参加中国—东盟博览会、中国—东盟糖业博览会等展览展销活动,引导开展线上线下、全渠道、定制化、精准化营销创新,畅通食糖产品供需对接渠道,提高市场开拓能力,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资金支持。

第三十七条【科技成果创新转化】  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技术推广机构和糖料蔗生产加工企业、种植户联合建立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机制,开展糖料蔗良种选育、先进耕作栽培、新型机具装备、产品精深加工、副产品高值化综合利用等技术的研发和推广。

制糖企业开展产品精深加工、副产品高值化综合利用及开发新产品,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三十八条【人才队伍建设】  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糖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加强糖业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引进和培养糖料蔗种植、加工、研发、鉴定等职业技术技能人才,出台企业引进和培养专业人才的激励政策。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施行时间】  本条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起草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依据

食糖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产品,与粮、棉、油等同列为国家战略的大宗农产品。广西是全国最大的糖料种植基地、最大的食糖主产区,糖料蔗种植面积和食糖产量连续33个榨季位居全国第1位,连续20个榨季占全国的60%左右,是维护国家食糖安全的主阵地。糖业是广西的优势特色产业。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先后三次视察广西,对广西糖业高质量发展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国务院关于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的指导意见》(国发〔2017〕24号)要求,各省(区、市)要根据当地实际需要,积极推动制定监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严格管理,确保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糖业发展工作。2024年,自治区主席天立同志对糖业立法工作作出批示,要求“将糖业立法作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力争年内完成”。近年来,全区糖业发展呈现稳中向好、进中提质的良好态势,但仍面临“内外承压、不进则退”的复杂严峻形势,存在稳定糖料蔗种植面积难度加大、进口食糖和食糖制品严重冲击国内食糖市场等问题。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糖料蔗育种与种植、购销与运输、食糖生产、储备和流通等行为,推动和促进糖业高质量发展,确有必要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糖业高质量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二、制定的主要依据

制定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中央储备糖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参考了《国务院关于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的指导意见》《农业部关于发展和规范订单农业的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糖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糖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等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政策文件,同时借鉴了内蒙古、云南、福建、广东等地产业立法经验。

三、规范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共六章39条,主要从育种与种植、糖料蔗购销、食糖生产与储备、保障与促进等四方面促进糖业高质量发展:

(一)全方位提升育种与种植要求。一是加快糖料蔗良种育繁和推广,明确应当加强优、特甘蔗种质资源的保护,重点开展糖料蔗育种的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扶持开展优良品种联合攻关,建立良种繁育体系和繁育基地,推广良种示范。二是重点保护糖料蔗生产保护区种植面积稳定,生产条件逐步改善提升。三是强化糖料蔗生产保护区基础设施建设和蔗田灌溉条件改善。四是推进糖料蔗种植规模化和生产全程机械化。

(二)稳定和规范糖料蔗购销秩序。一是支持制糖企业建立稳定的糖料蔗生产基地,保障糖料蔗供给。二是明确由价格协调委员会确定糖料蔗收购建议首付价、对应的联动糖价及联动系数,稳定食糖价格。三是推行糖料蔗订单农业。鼓励糖料蔗种植户与制糖企业“一户一签”,形成相对稳定的合作发展关系。四是加强对订单合同的管理。明确糖业主管部门制定订单合同示范文本,鼓励制糖企业将订单合同报送备案。五是规范购销秩序。明确有关部门依法对扰乱购销秩序进行打击,对违约行为予以通报并取消财政支持。

(三)加强食糖生产和储备管理。一是规定制糖企业应当加强食糖产品安全和质量管理,建立和完善质量监控和追溯体系。二是支持产业转型升级。鼓励和引导企业发展糖业循环经济,延伸产业链,提高产业集中度和综合竞争力。三是建立和完善食糖临时储存机制,维护食糖市场稳定。

(四)明确保障与促进措施。一是引导金融机构保持糖业信贷规模合理稳定,增加中长期贷款比例,加大对诚实守信制糖企业的融资支持。二是鼓励和引导制糖企业加强品牌整合,培育糖业知名品牌,实施品牌发展战略。三是搭建食糖产品展示交流平台,引导营销创新。四是鼓励和支持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机制,明确制糖企业开展产品精深加工、副产品高值化综合利用及开发新产品,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五是加强糖业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出台引进和培养专业人才的激励政策。

(责任编辑:Scarlett)

免责声明:本文系本网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0771-8062446 ,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 负责人

    泛糖

  • 联系电话

    0771-8062462

  • 邮箱

    info@hisugar.com

  • 传真

    0771-8062474

  • 联系地址

    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秋月路18号